烟台警方严惩不贷!男子酒后袭警还上街尬舞,已被刑拘!
俗话说得好:喝酒能壮胆。
但是今天小编想说的是,
总有那么个别人啊~
喝酒前他是烟台的,
喝酒后觉得烟台是他的!
如果你酒后闹事还袭警?!
绝对抓你没商量!
酒后上街“尬舞”指挥交通
看这打“醉拳”的招式▽
这简直是喝了酒不要命啊!
这还不算啥,
更离谱的还在后面!
“撒酒疯”袭击民警
在民警亮明身份后,嫌疑人王某(男,44岁,蓬莱市人)开始对民警进行言语威胁、辱骂,随后还对民警进行肢体攻击,随后四名民警将王某制服。
你以为这就结束了?
没想到在围观群众里
还有一个醉酒的“帮凶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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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在民警将王某制服的过程中,另一名处于醉酒状态的围观人员李某(男,60岁,黑龙江拜泉人)还朝辅警后腰踹了一脚,随后民警迅速也将李某制服,并将二人双双带回派出所。
在制服过程中,王某将一名民警和辅警分别咬伤和抓伤。
带至派出所后,嫌疑人王某还将派出所候问室铁网门踹坏了。目前,嫌疑人王某、李某已被依法刑拘,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
来源:蓬莱公安
在这里,
还必须再给大家普普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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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
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治安管理处罚:
(一)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;
(二)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;
(三)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、搜查、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、场所的;
(四)对执行救人、救险、追捕、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;
(五)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。
以暴力、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二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
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、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,未使用暴力、威胁方法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三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
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;
(二)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;
(三)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抢险车、警车等车辆通行的;
(四)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、警戒区的。
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从重处罚。
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!
烟台公安始终对各类
违法行为采取“零容忍”态度,
对暴力抗拒执法、袭警犯罪,
严惩不贷,绝不姑息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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